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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中公司搬迁应该得到赔偿

广东-广州 11-26 16:10  悬赏 0  发布者:何妈妈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2009年4月入职公司B,现在正在休产假中,产假将在2012年12月28日结束。但接到公司通知,公司A将在12月搬到中山总部公司C,而我签的合同甲方是公司A,合同到2012年12月31日到期。
1.合同里我的工作地点为广东,并且合同里甲方的通讯地址只写了公司名称,而没有写公司的详细地址,这样是合法的吗?
2.从广州搬到中山仍属于广东,如果我不随公司迁到中山,这样算是自动辞职还是解雇?这样我能取得赔偿吗?
3.如果能取得赔偿,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从我入职一直到我的哺乳期结束来计算?
4.本人入职时是于公司A签合同,直到2012年1月,公司A由于经营不善,我们到了公司B公司,公司A和公司B是同一个法人,我与公司B又重新签了合同,但其间没有签过与公司A终止合同,这样我的年资应否把在公司A和公司B的工作时间加在一起?另外,在公司A工作所签的合同,老板一直没有给我们,但是我们一直有买医保社保,能否从社保局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
请尽力帮我解决问题,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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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27 13:28
建议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2-11-27 18:24
你可以不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咨询请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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