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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性质的出国培训,回来后要求签订5年内不离职协议。是否

上海 07-10 16:2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8)
单位奖励性质的出国培训,回来后要求签订5年内不离职协议。是否合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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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31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10 17:38
不合法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1880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7-10 21:15
可以约定的
回复时间: 2018-07-10 16:33
可以拒绝签署。
追问:

谢谢颜律师,如已经签署,是否有法变通?

追问:

如已经签署,是否有法变通?

回答:

已经签了就要按约定履行,如果在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按年限承担赔偿

回复时间: 2018-07-10 16:4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回复时间: 2018-07-10 16:48
不合法,可以拒绝签署
回复时间: 2018-07-10 23:30
不合法,可以拒绝签署 有必要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7-11 09:42
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8-07-12 12:00
签了就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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