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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

安徽-滁州 07-19 10:55  悬赏 0  发布者:liuyem……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我一个公办学校的代课老师。和学校签订有合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条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是1150,依据这个规定,是不是学校在扣除我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后的工资应高于或者等于最低工资标准1150才属合法。
单位现在没有执行这个规定,。我每个月被扣除了社保等费用后,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最低标准。学校是不是要补偿我的工资。我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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