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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归属问题的争议

广西-南宁 07-20 10:33  悬赏 0  发布者:蓝高秋 给我留言  回答:(3)
案情:
一、我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设立的,改制前,原公司欠工行贷款,工行把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把债权再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后,法院裁定由我公司承担该项债务,并查封了我公司房产。经法院许可,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变卖给李某。
二、根据国土资源局 [2017]101号复函,国土局认为:2008年企业改制时政府同意用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违反国务院强制性规定,要求我公司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我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与李某于2017年8月15日签字《房屋转让协议》。上述两协议约定:由资产管理公司和李某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的一半。《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资产管理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三、在资产管理公司和李某承担上述费用条件下,我公司同意以160万元价格将正街1号房产转让给李某。县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李某收取160万元执行款[收据标明执行款(法院变卖购房款)]。
四、2017年9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法院从收取的160万元购房款中划转147352.7元支付滞纳金,李某从应支付的购房款中支付147352.7元滞纳金,执收单位国土资源局在缴款书中确认付款人为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我公司认为,改制时在政府同意用土地出让金抵补负资产条件下,我公司股东已实际出资支付了应由政府承担的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等各项改制费用,我公司不应该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更不应该支付滞纳金,故于2017年12月17日向政府请求退还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政府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处理意见:我公司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应收取土地出让滞纳金并同意我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五、我公司权利人石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16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针对石某的异议,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构成作出了说明,认定李某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确认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其中,法院收取执行款16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和税金共计314178.4元)。
退还的滞纳金294705.40元,应当归资产管理公司、李某还是我公司收取?


现把相关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公司
被执行人: ××公司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坐落于正街1号的房产给李某,被执行人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某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与李某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某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被执行人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某。该房产变更过户后,申请执行人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房屋转让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李某
甲、乙双方商量,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正街1号的房产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面积     ,房产证号    。
2、转让价格为160万元(此价格是按××公司同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和解协议的价格)。
3、在过户的过程中,乙方负责交纳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所需费用的一半。
4、甲方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过户手续。
5、甲方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本协议构成部分。
6、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各执五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5日


关于对变卖××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公司位于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某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某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某,我院是在××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某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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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20 11:53
之前已经跟你讲过这个问题。
回复时间: 2018-07-20 15:25
之前已经跟你讲过这个问题。 你觉得需要的话可以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8-07-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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