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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本人原是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合同制I人,88年参加工作,94年下岗

福建-漳州 07-20 10:5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你好!我本人原是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合同制I人,88年参加工作,94年下岗,到2005年公司与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工龄一次性补4200元。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有一条规定: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本人,甲方负责缴纳乙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至2005年12月,2006年元月起乙方应自行按规定向县有关部门缴交养老保险费等,若乙方不按规定足额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金领取及相关权利的享受其责任由乙方自负,请问这条规定是否合法?本人有残疾,又是下岗工人,哪里有钱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不连续缴纳会影响以后退休金的领取,这是合法吗?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是可以连续交或累计交、中间可间断。请律师百忙之中回复以上所提出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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