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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能给支持吗

广东 12-19 17:53  悬赏 0  发布者:xujuej……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支付申诉人自2004年7月至2006年无签单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今(共11个月)的工资差额: (2000X11)-(2000X5)= 12000  元;
    2、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04年7月至2009年8月星期六的加班240天,双倍工资合计2000/21.75*240=22070元;
3、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06年至2009年每天早上6:00-8:00两个小时购买公司饭堂用菜上班时间工资,共计1152 小时补回加班费,并加倍25 %。(8/小时X 4个星期/月/X12月/年X 3 年)=1152X(2000÷21.75÷8)X1.5 = 19872.0元 
4、 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04年7月至2009年8月法定规定的节假日,132天,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支付3倍的工资差额:(2000÷21.75X132)X2=24277 元
5、 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无签单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个月的双倍工资 共计18340元。
6、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2010年8月至2012年的12月共计2个月半月工资共计6550  元。
7、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节假日上班2010年8月至2012年的12月份累计有薪节假日30天加班费用,并加罚 25%
( 2620 ÷21.75 )X 30 X 3 =10841元
8、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周六的加班108天双倍工资,共计金额:26019元。
9、裁令被申诉人汇新公司支付申诉人年休假15天的工资1807元。
10、以上裁令申请,被申诉人汇新公司需支付申诉人合计费用为141776元,大写:拾肆万壹仟柒佰柒拾陆元整;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2004年7月31日应聘到东莞汇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叫:谢岗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工作,2004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本人在工作单位一直工作认真诚恳,踏踏实实,重来没有违犯任何规章制度,于2009年8月份不知何种理由被公司辞退,并且要求书写辞工。目的何在。在被公司解雇的同时公司完全没有按照相关劳动法给于支付经济补偿,完全违犯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连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给予剥夺,本人2004年到2009年间春节上班以及其他规定的法定假日上班都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支付,2006年到2009年间,每天早上6:00到8:00两个小时加班为公司购买食堂饭菜,每个星期平均至少有4次以上,至今也没有给予任何加班费用,严格刻薄劳动者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诉人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自己有法定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故公司解雇完全违犯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依据,在被公司解雇的同时公司更没有按照劳动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费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人解雇的同时劳动报酬一直没有得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该规定仅仅是针对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不是说超过一年以外的申诉请求不予裁决或支持,而只要原告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都不能认为是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具有溯及力,都不能认为是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在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本人多次要求提出补回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至今也没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法律规定仲裁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权利关系安定、保护义务人、对疏于行使请求权人以有效压力,进而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受害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8月份到2012年的12月再次进入公司工作,期间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新假期上班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支付双倍的工资,严重违犯劳动法第31条规定,本人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申请,根据《劳动法》第31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如下三种:1.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受害人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与其同时2009年7月份到2010年3月份进入公司工作没有签单任何合同,到2010年4月份公司才给予签单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倒签劳动合同 应支付双倍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明确规定工作天数5天8小时制,21.75天,签订合同上是5天8小时制,而本人上班6天8小制,虽然工资条上看上去公司给予了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其实是欺骗行为,其实没有给予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公司把工资给予拆分开,完全不符合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3条也明前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上各种统称为工资,所以没理由加班费只计基本工资或特定的某一部分。再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合同条例与国家法律有抵触,则此条做费,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根据以上规定法律规定受害人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请求仲裁办给予支持。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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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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