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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在试用期逼迫辞职是否该有补偿

北京-海淀区 12-27 22:33  悬赏 15  发布者:liuhan……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某家公司的校招学生,试用期六个月,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公司和我们好多未转正的应届生商谈,强令我们主动辞职,然后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我们的考核每个月都得A,服从安排完成任务!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问题补充:
强令辞职的不只几个,而是好多人,我们大多数符合之前所说的考核转正条件,请问赔偿半个月是否合理?而且只是口头说的钱还没有到我们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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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7 23:23
您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有疑问,可进一步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2-28 08:44
你好,你可以得到补偿。
回复时间: 2012-12-28 08:49
1、试用期内单位是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补偿半个月工资是符合法规要求的。
2、你所说的“应届生”是已获得毕业证书,并获得就业证明的吗?不是的话,那就不符合用工条件。
追问:

恩,是2012年7月毕业的,请问他这种大批量裁人,而且我们好多每个月的考核都是优秀的,符合转正要求的,他这种做法合理吗

回答:

企业不需要的总会有“理由”的

回复时间: 2012-12-28 09:38
不合理,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12-28 14:09
您好!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首先约定的试用期过长,其次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不合法录用条件,否则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最起码也应该是一个月的工资,最后,单位是否给你们缴纳了保险。
就相关的问题您可以跟单位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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