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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退教师另聘新校任教欠薪争议属劳动关系吗?适用于法释(三)第八条吗

山东-菏泽 01-05 10:35  悬赏 0  发布者:刘保福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某中学教师,今年57岁,在单位内退。2011年9月,应聘到山东临邑博文学校教书。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两份均在学校保管,未给劳动者)一年后教书合同期满,学校拖欠我工资1920元,初三升学奖金17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拒绝支付。万般无奈,我到临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到该县城300多公里,往返数次,差旅费近千元。2012年10月23日立案,历时两个多月,等到2013年1月4日,却裁决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驳回申请。
    关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法律已有明确界定。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我现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未领取退休金,显然不应当适用第七条,即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应当适用第八条,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而山东临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却认定为劳务关系,否认是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不知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适用的什么法律,我万思不得其解。敬请广大网友和法律专家,指点迷津,给我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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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05 10:43
可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1-05 10:55
你好:
    对于你的问题,你提到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劳动仲裁委不是法院系统,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没有采纳该司解。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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