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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诉讼时效
01-08 23:39 悬赏 0 发布者:hby711……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四川 回答:(2)
甲乙双方2007年12月12日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一、交货地点:砖厂
二、交货时间:乙方负责于2008年5月1日起,保证供应甲方建房所需页岩砖500万匹砖。分批交货,2008年8月1日前交300万匹2008年12月31日交清500万匹。
三、砖型、质量标准:(略)
四、价格及结算方式:价格每匹1角9分,批货批款,第一次货款可抵定金扣除,其余货款,按先货后款每月结算一次。
五、甲方预付购砖定金5万元。
六、乙方未履行合同,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备砖,2008年5月前已生产170余万砖,由于砖厂无法继续堆放,口头通知乙方提货。乙方未按规定提货,但同意甲方将生产的近60万匹砖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场地。乙方将60万匹砖从合同约定提货地点(砖厂)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5千余元。2008年5月12日发生了“5.12”大地震,地震发生后,甲方所在地工程全部停工(甲方并未实际开工)。2008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甲方作为湖北援建“交的钥匙工程”,其建房所需所有材料均由援建单位负责采购,甲方对合同约定的砖已无实际需求。而乙方堆放在甲方指定场地的价值11余万元的砖被甲方交给湖北援建单位搭建活动板房所用,乙方至今未收到货款,造成乙方实际损失11余万元。
直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甲方均未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砖厂)提货,也从未通知乙方仍然需要或不需要砖。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间,甲方生产的砖长期积压,又不敢卖给他人,资金占压,造成经营困难。直到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已过,才迫不得已卖给他人。
直到3年零3个月后的2012年3月12日,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1、终止《订购合同》;2、乙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未主张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甲方诉讼请求。
甲方不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定金,而乙方也按合同约定进行了生产,由于期间发生“5.12地震”系不可抗力,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双方均无过错,甲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理由不能成立,但乙方应将5万元订金返还,乙方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请问: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提货,是因为“5.12地震”后,甲方作为湖北援建项目,其对砖已无实际需求,因此才不按合同约定提货。同时,如果也未通知甲方延迟交货或不再交货,给乙方造成经营困难,以及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的砖发生损失,到底算不算甲方违约?
2、“5.12”地震后,2008年8月,灾后重建工作已全面复工,不可抗力影响已完全消除,甲方理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提货及付款义务。甲方不但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也未提出解除合同,直到3年零3个月后的2012年3月12日才向法院起诉,到底算不算超过诉讼时效?
二、交货时间:乙方负责于2008年5月1日起,保证供应甲方建房所需页岩砖500万匹砖。分批交货,2008年8月1日前交300万匹2008年12月31日交清500万匹。
三、砖型、质量标准:(略)
四、价格及结算方式:价格每匹1角9分,批货批款,第一次货款可抵定金扣除,其余货款,按先货后款每月结算一次。
五、甲方预付购砖定金5万元。
六、乙方未履行合同,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备砖,2008年5月前已生产170余万砖,由于砖厂无法继续堆放,口头通知乙方提货。乙方未按规定提货,但同意甲方将生产的近60万匹砖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场地。乙方将60万匹砖从合同约定提货地点(砖厂)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5千余元。2008年5月12日发生了“5.12”大地震,地震发生后,甲方所在地工程全部停工(甲方并未实际开工)。2008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甲方作为湖北援建“交的钥匙工程”,其建房所需所有材料均由援建单位负责采购,甲方对合同约定的砖已无实际需求。而乙方堆放在甲方指定场地的价值11余万元的砖被甲方交给湖北援建单位搭建活动板房所用,乙方至今未收到货款,造成乙方实际损失11余万元。
直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甲方均未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砖厂)提货,也从未通知乙方仍然需要或不需要砖。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间,甲方生产的砖长期积压,又不敢卖给他人,资金占压,造成经营困难。直到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已过,才迫不得已卖给他人。
直到3年零3个月后的2012年3月12日,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1、终止《订购合同》;2、乙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未主张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甲方诉讼请求。
甲方不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定金,而乙方也按合同约定进行了生产,由于期间发生“5.12地震”系不可抗力,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双方均无过错,甲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理由不能成立,但乙方应将5万元订金返还,乙方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请问: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提货,是因为“5.12地震”后,甲方作为湖北援建项目,其对砖已无实际需求,因此才不按合同约定提货。同时,如果也未通知甲方延迟交货或不再交货,给乙方造成经营困难,以及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的砖发生损失,到底算不算甲方违约?
2、“5.12”地震后,2008年8月,灾后重建工作已全面复工,不可抗力影响已完全消除,甲方理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提货及付款义务。甲方不但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也未提出解除合同,直到3年零3个月后的2012年3月12日才向法院起诉,到底算不算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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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9日 11时21分
你好!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现已过追诉时效了。
甲方涉嫌违约,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甲方涉嫌违约,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作为乙方,我们也是这样认为,可法院判决乙方败诉。不知道其中是否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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