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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邮政银行农村小额贷款的案件咨询

辽宁-朝阳 01-13 11:30  悬赏 20  发布者:舒钰程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1年6月,舒*、舒**和邵*均瓦房店乡村民以个人名义,互相担保形式分别向邮政储蓄银行凌源支行借贷5万元,并与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因第三方用款人为尹*身份证号:2****219**03****24,银行又按照规定与用款人尹*签订了第三方用款协议,但银行并未将借款协议及第三方用款协议文本交给借款人。 
2011年6月~2012年5月期间,第三方用款人尹*准时缴纳利息,未出现逾期情况。借贷合同一年期满后,银行放贷员在明知用款人尹*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帮助其完成二次借贷合同,并违规操作,未与用款人尹*签订第三方用款协议。在二次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的第四个月,即2012年10月,尹*携款外逃,至今下落不明,银行利息无人缴纳。此时,银行放贷人员因找不到用款人,便开始向舒*、舒**和郝*三家借款人催缴贷款利息。至此,借款人三家才得知银行违规操作,二次借贷时并没有与用款人尹**签订第三方用款协议。
我说李某和王某无良的原因是: 
1. 放贷员在没有查清借款人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放贷,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或者是否有伙同第三方用款人,骗贷的可能? 你想完成贷款额度,不能坑老百姓不是?
2. 在借贷协议签订以后,放贷员并没有提供借贷协议及第三方用款协议给借款人,是否存在失责? 
3. 放贷员在明知用款人尹*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完成二次借贷手续现在情况看,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借款人三家的利益,且违规操作,没有与其签订合法的第三方用款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责任如何界定?
4. 就无力还贷这种情况来看,怎样来主张还贷? 借款人情况概述: 舒1家庭情况:舒**小学文化,本人无正式工作,无社保。爱人患糖尿病晚期,需住院治疗,家中独子智障;舒2家庭情况:本人小学文化,无正式工作,靠打零工赚些生活费,爱人在家务农,两个学龄孩子。两家均无力偿还贷款。
目前银行将案件提交到法院,法院已经下达传票,想知道如何操作借款人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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