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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条款

广东-广州 01-14 22:39  悬赏 0  发布者:559988 给我留言  回答:(2)
准备加入一家民企,看到合同中有这样几个条款,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
1.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绩效考核的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工 作安排。
2.根据公司安排、经营需要及乙方工作岗位特殊性,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3.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但是问了,年假要工作1年以上才有5天,1年以下是没有年假的)
4.乙方离职:员工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主管级以上人员须提前60天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如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交接完毕,甲方在保持乙方离职前等额薪资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自甲方批准乙方离职之日起延长30个工作日进行工作交接。(很不幸,我应聘的是高级经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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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5 15:45
第四条于法不合
追问:

前面三条都是符合劳动法的么?第四条是“主管级以上人员须提前60天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如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交接完毕,甲方在保持乙方离职前等额薪资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自甲方批准乙方离职之日起延长30个工作日进行工作交接”这部分违法么?假如劳动仲裁的话,结果怎样?

回复时间: 2013-01-15 16:23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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