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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

黑龙江-哈尔滨 01-13 15:57  悬赏 0  发布者:owen19……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有一套哈尔滨香醍雅诺的房子,在2018年9月27日,通过哈尔滨壹彤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当时因为在国外,由委托人代签。当时本人强烈要求首付款资金托管,但是中介公司因各种理由让买房人将首付款打到了中介公司账户中,并至今因贷款未获得批准,无法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并且没有任何说明,一直在推延,严重影响本人的资金使用计划,并造成困扰。
第一,可以终结合同吗?
第二,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补偿相关经济损失
问题补充:
本人从国外积极配合中介公司以及买房,去了两趟哈尔滨协助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据买房人告知,中介公司办件员,中间因丢失两次买房人的相关贷款申请资料,大约耽误15天左右时间。丢失两次!
并且按照规定,首付款应该打在资金监管账户,但是却打进中介公司的账户中共计63万,本身这种违规操作方式就是不合二手房交易规定。
并且中介公司人员百般拖延以及寻求积极解决问题时没有与我们卖方和买房及时沟通,我们在一而再再而三追问下,也没有告知为什么贷款手续审批通过,一直在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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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大庆]
  • 康丽律师 VIP
  • 电话:13339499888
  • 63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1-13 16:03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析判断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7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1-13 16:10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1-13 16:12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1-13 16:25
你好,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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