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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人指点,这样的事件打官司能赢吗?
02-27 21:21 悬赏 10 发布者:小小噗叽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宣城 回答:(1)
2002年9月Y某接上海某船员公司(下简称上海公司)通知到江苏南京海运学校报到学习,学习期满后应上海公司安排于2004年11月15日与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每次出海都由是上海公司直接电话通知,并出海前与上海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
2008年8月又接上海公司电话通知外派至zhongyuan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168”轮任大厨一职,并与2008年8月14日与上海公司签订外派协议。
2008年12月23日“**168”轮行驶至印度洋面时突发自燃机舱大火,火势太大,又离海岸线太远无法弃船逃生,求救信号发出后全船20人便拼命扑火,就在这次奋力扑火过程中Y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外伤在时间的治愈下已逐渐恢复,但喷入左耳耳道的灭火器导致耳膜穿孔、发炎、化脓、头痛。船长向上海公司和船东报告船况和伤亡情况,上海公司于2009年2月抵达“** 168”轮大修船厂——非洲德班船厂,并安排Y某在非洲一家医院第一次就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当时非洲主治医生建议做一次耳膜修复手术,上海公司提出等船修好后随船回国治疗,Y某服从安排。“** 168”大修后一直沿着海岸线不远处谨慎行驶,安全抵达国内已是2009年4月,Y某以替为保管为由扣下Y某护照,海员证、四小证等后再安排部门经理陪同Y某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门诊就诊,这是第二次就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主治医生说:“属于化学品灼伤,耳膜已脱落,而且延误了治疗,导致持续化脓,比较麻烦,需要用药物控制住炎症后才能手术。”当时上海公司的部门经理向Y某非常诚恳的表示,上海公司是对船员很负责任的公司,让Y某放心治疗,医好为止,医好后再做相应的赔偿。Y某相信了上海公司,也相信上海公司会安排好一切事情。
从此,Y某每隔几个月就会电话通知Y某去就诊,Y某就跨省往返于两地,到规定的医院排几个小时的队看门诊,左耳一直处于炎症中,也无法手术,每次都是开点消炎药水后返回老家,在复旦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2009年5月14日、2009年7月16日、2009年9月14日、2010年3月22日。2010年3月22日以后,上海公司再没给Y某打过电话询问病情、通知就诊和相关工伤的处理。Y某也因头痛加之往返两地麻烦也就每次药水用完自行在当地药房购买消炎药水使用,左耳炎症也就一直用这消炎药水控制,无法停止,更无法手术。
就这样一直到2012年8月后,左耳炎症稍有些好转,Y某于2012年10月向上海公司提出做一次伤残等级鉴定,上海公司推说Y某的合同方是南京公司,应当去找南京公司。Y某几经周折找到南京公司,南京公司称他们根本就不知道Y某受伤的事,Y某受伤应该由上海公司提供消息和资料,南京公司没有收到上海公司提供的任何有关Y某受伤的文件和消息。也就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工伤,现在延误了报工伤时效,这个责任不应由他们承担,让Y某去找上海公司,就这样两公司互推责任。
再经过多次沟通,上海公司竟称当初Y某受伤没向上海公司报伤残,只是当做简单的外伤处理,现在已经过了时效,无法做伤残鉴定,更无法做伤残赔偿。还说已经不与中zhongyuan公司合作,Y某现在提赔偿让他们很难做。还说后期Y某没到规定医院就诊,上海公司早已做出Y某放弃治疗的决定,同时提出让Y某写一份标有2010年3月22日(最后一次在上海医院门诊的时间)自愿放弃治疗的书面申请和所有相关的病历、CT原件寄往上海公司,再由上海公司拿着这些材料与zhongyuan公司协商是否能将Y某到目前为止未报销的药费报掉,后续的医药费、手术费无从索要。上海公司的前后反差太大,让Y某看不到诚意,未写自愿放弃治疗的书面说明,也未寄去所有相关病历。
求高人指点,这样的事件打官司能赢吗?在此先谢谢了。
2008年8月又接上海公司电话通知外派至zhongyuan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168”轮任大厨一职,并与2008年8月14日与上海公司签订外派协议。
2008年12月23日“**168”轮行驶至印度洋面时突发自燃机舱大火,火势太大,又离海岸线太远无法弃船逃生,求救信号发出后全船20人便拼命扑火,就在这次奋力扑火过程中Y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外伤在时间的治愈下已逐渐恢复,但喷入左耳耳道的灭火器导致耳膜穿孔、发炎、化脓、头痛。船长向上海公司和船东报告船况和伤亡情况,上海公司于2009年2月抵达“** 168”轮大修船厂——非洲德班船厂,并安排Y某在非洲一家医院第一次就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当时非洲主治医生建议做一次耳膜修复手术,上海公司提出等船修好后随船回国治疗,Y某服从安排。“** 168”大修后一直沿着海岸线不远处谨慎行驶,安全抵达国内已是2009年4月,Y某以替为保管为由扣下Y某护照,海员证、四小证等后再安排部门经理陪同Y某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门诊就诊,这是第二次就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主治医生说:“属于化学品灼伤,耳膜已脱落,而且延误了治疗,导致持续化脓,比较麻烦,需要用药物控制住炎症后才能手术。”当时上海公司的部门经理向Y某非常诚恳的表示,上海公司是对船员很负责任的公司,让Y某放心治疗,医好为止,医好后再做相应的赔偿。Y某相信了上海公司,也相信上海公司会安排好一切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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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直到2012年8月后,左耳炎症稍有些好转,Y某于2012年10月向上海公司提出做一次伤残等级鉴定,上海公司推说Y某的合同方是南京公司,应当去找南京公司。Y某几经周折找到南京公司,南京公司称他们根本就不知道Y某受伤的事,Y某受伤应该由上海公司提供消息和资料,南京公司没有收到上海公司提供的任何有关Y某受伤的文件和消息。也就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工伤,现在延误了报工伤时效,这个责任不应由他们承担,让Y某去找上海公司,就这样两公司互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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