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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 08-13 09:48  悬赏 0  发布者:杜林林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1959年出生,今年就要退休了。1975年—2004年一直在村里村办厂和村委会工作,2004年调到街道办上班,2008年在本人强烈要求和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干预下街道办开始给缴纳社会保险,当时是按照到退休时间补足了15年,街道办是按照个人缴费是15%的标准补收取的,我个人所补缴的部分镇上并未全部交到社保局。现在我就要退休了,可否要求镇上退回超过国家标准之外收取的部分,可否要求镇上对我在村里上班的那些年给与一定的补偿。在我之前退休的有几个同志在村里做过支部书记,街道叫他们把街道给他们缴纳的社保养老部分全部退给了街道办,那样就算是他们自己买的社保养老保险,然后街道办给他们办理了街道办里的退休,每月起始工资八百元以后每年涨8%,这样他们可以每月拿两份工资:一份是街道办的还有一份是社保局的。我认为这也算是对我们这个年龄的人的一个补偿。请问我没有做过支部书记,街道也应该按前面退休的同事同样标准给我办理退休吗?我们这个年龄的人由于街道只按照最低年限15年缴纳了部分工作年限的社保,所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请问我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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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13 14:16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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