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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辽宁-大连 03-03 13:35 悬赏 0 发布者:李明伦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2011年3月入职,签订合同2011年3月23日,入职写的基本工资1100,实际2000,2011年6月到2011年10月2500,2011年10月至今3000元,公司给交五险一金,都是公司交的,2013年1月29日本人休护理假,请事假14天,2013年2月26日上班,填写来了假条,但是领导现在说未签字,说我旷工,3月1日告诉我的,不给我补偿金,我们公司一直是单休,也就是每周1天,我需要怎么做,周一说给我辞退说明,说我旷工,我该怎么维权,加班费怎么计算,是按综合工资还是基本工资,是去劳动仲裁,还是用别的方法,辞退我有没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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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江苏-常州]
- 张 静律师
- 3828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3 14:24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协商不成建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协商不成建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3 21:34
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 [辽宁-大连]
- 毛健民律师
- 5026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4 09:57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4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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