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纠纷

辽宁-大连 03-03 13:35  悬赏 0  发布者:李明伦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2011年3月入职,签订合同2011年3月23日,入职写的基本工资1100,实际2000,2011年6月到2011年10月2500,2011年10月至今3000元,公司给交五险一金,都是公司交的,2013年1月29日本人休护理假,请事假14天,2013年2月26日上班,填写来了假条,但是领导现在说未签字,说我旷工,3月1日告诉我的,不给我补偿金,我们公司一直是单休,也就是每周1天,我需要怎么做,周一说给我辞退说明,说我旷工,我该怎么维权,加班费怎么计算,是按综合工资还是基本工资,是去劳动仲裁,还是用别的方法,辞退我有没有赔偿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3 14:24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协商不成建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3-03 21:34
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3-04 09:57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3-04 22:47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辽宁沈阳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宁夏银川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沈阳
人气:1092563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881
河南 郑州
人气:531178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40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