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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流程辞职后,公司扣发前三个月的绩效奖金,是否违法?

湖北-仙桃 03-06 22:18  悬赏 10  发布者:cherra……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12年11月1日进入一超市工作,并告之该超市行政主管我是做短期工作的,三天试用期后,本人与行政主管签立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工资形式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并且有相关条款说明:甲方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全部相关手续后支付乙方当月工资,具体支付时间为甲方统一的工资发放日。而且在双方的协商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我就放心的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行政主管突然找我谈话,在再次确定我是做短期工作后,告之本人会将本人的劳动合同转成临时工合同,因为正式员工基本工资是1260元+绩效工资,临时员工工资是1600无绩效工资,工资制度有区别,于是我同意了,并告之我将于3月份离职。我于2013年1月17日向行政主管提交离职申请,按公司相关规定有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于2013年3月7日离职。但是2013年1月工资发放时,公司还是按正式员工的工资给我发放的,但是没有绩效工资,并且到今日,公司还拖欠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份的工资未发,其理由是还没有算出来。今日我离职时间已到,行政主管通知我离职,并告之我会扣发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2月等三个月的奖金,其理由是只要有人离职,之前未发的奖金都不再发放,记入超市的奖励基金。而且此项操作只是超市领导决定的,所有奖金总公司都会发放,只是各超市自己扣压并充公。而且公司没有任何规定说只要离职,之前未发奖金不予发放。于是,本人找行政主管协商,如果不发奖金,就要按临时员工的基本工资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因为是其行政主管工作失误造成的,没有将我转入临时工,导致工资少发。但该行政主管向我推卸责任,说是在帮我转合同时,被总公司告之不能转,于是将我列入正式员人编制。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她没有帮我转临时合同,那么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并且是正式员工的编制,那么在我由正常的流程离职后,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给我发放工资,如果她否认我是正式员工,就必须给我补发之前少发的工资,但是她现在回复的是不给我发前三月奖金,并且不给予补偿前面的基本工资。我该如何处理,该超市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我可否向劳动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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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07 10:52
奖金属于单位规定的范围 这个一般是按照单位制度处理
除非有具体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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