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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骋,经济补偿金问题

江苏-苏州 03-09 08:11  悬赏 0  发布者:黄李鸣 给我留言  回答:(17)
我02加入一家外企,到现在已经任职了十多年,任公司高管,现在公司说精简,这一层职务被取消了,现要与我协商解除,我先后续签了三次合同,最近一次是10年签的,合同到年底到期,现就补偿金问题有困难,我们的理解应该按08年前后分段计算,08年前应按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封顶,08年后按巿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有封顶,然而公司说不管08年以前或以后都有封顶,现在想听一下律师的意见,公司这个说法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
但咨询劳动仲裁处却说08年前也有封顶,说什么江苏省高院发过什么司法解释,但我查询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及2013最新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办法(2011),以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国家颁布的,都说没有封顶,不知劳动仲裁处有何依据,你们可知道江苏有这样的高院解释吗?如果我要打官司,能得到法律条款支持,能打赢吗
另外,当10年签合同时,公司并没有告之本人已经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了,只是让我正常签了三年合同,而当时本人也并没有了解相关劳动合同条例,所以公司让签就签了,现在觉得公司明明清楚按08年新出的劳动法第三次续签应该签无固定期,却没有明确告之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法,存在故意隐瞒?我可以告公司吗?另外象我这种情况,如果当时签定无固定期,那经济补偿有区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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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0 08:20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总之,其实,如果能够理解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差异的实质原因,计算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47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08年后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应限3倍,08年以前的年限按照以往的规定。下面具体分析以往的规定。

二、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不包括地方规定)层面确实没有对08年实施前补偿基数的限制。

江苏的有关规定:
1、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  )
六、与风险挂钩的奖金、业务提成是否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奖金和业务提成都属于工资的范畴。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依照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来计发的,则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与风险挂钩的奖金和业务提成应作为计发基数。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版本,2013年版本还未生效,要到5月1日)(注这是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在地方层面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该地方法规明确注明了要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同样也没有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数额)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总之,分段计算有法律依据,08年以前的补偿不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限制数额,江苏省地方也没有限制性规定,江苏省效力最高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不管新旧地方法规都没有限制性规定。你的理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仲裁委和法院应该确保你的合法权益。胜诉的机会是相当大的。

四、有问题,欢迎追问。
我的补充: 2013-03-10 12:01
补充说明:

1、江苏高院不可能发什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院的专利;
2、即便江苏高院有什么指导意见,那也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抵触,前面介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由江苏省最高权力机关江苏省人大制定的,相抵触的,应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为准。
3、江苏那边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比较重视的,在全国都没有限制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前提下,江苏不太可能出台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追问:

谢谢你的答复,问题是我咨询了劳动仲裁处,却给我答复是不管08前或后都有封顶,问其拿相关文件,却不予提供,只是说有江苏高院出过司法解释,本人认为这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完全不符,如果我要申诉,我应该找何部门,应该如何操作?我所担心的是,即使我去劳动仲裁处申诉,结果会驳回,我应该如何釆取法律武器来维护我合法权益?恳请回复,不甚感激

回答:

劳动仲裁部门的业务水平是很低的,这点可以毫不忌讳的说,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裁决完后有法院帮他们去擦屁股。

如果他们在裁决中提供不了确切的法律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等依据,那他们不可能敢乱判决。

即便他们乱裁,起诉及一审后的上诉都是你的救济程序。劳动争议一般是一裁二审原则,纠错的机会有很多。

同时你还可以向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咨询具体有无该规定,同时,如果没有该规定,也可以同时投诉劳动仲裁委的乱裁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3-09 08:43
都有封顶,不能高出三倍。但公司同意多给,法律不干涉。
回复时间: 2013-03-09 10:04
你的理解正确,如有不明,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3-09 10:33
个人认为你理解不错
回复时间: 2013-03-09 22:59
08年之前没有封顶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06:40
1、关于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前经济补偿,是否封顶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2、你的理解是有道理的,法律一般的原则是“不朔及以往”的;3、而且劳动合同法对关于该法生效前的“经济补偿金”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4、所以你的理解合理合法,很有胜算把握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06:48
您好,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总之,其实,如果能够理解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差异的实质原因,计算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回复时间: 2013-03-10 07:03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追问:

08年前也有封顶吗?如果有,你能告之相关法律文件以便查阅,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3-10 08:12
08年前经济补偿金确未明确规定是否封顶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01
没有封顶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09
08年之前不封顶
回复时间: 2013-03-10 12:17
有封顶,你的想法正确
回复时间: 2013-03-10 14:05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工资超过法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法定标准计算。你所理解的08年以前的不封顶08年后封顶是错误的,这里说的封顶是指08年前案件处理没有封顶,08年后出现的劳动纠纷,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律封顶处理,所以你得到的仲裁处的意见没有错误,应当执行。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06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08
你和单位就解聘事件发生纠纷时间是在08年以后了,所以应当按照同期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你的工资已经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应当按照当地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你02年实际参加工作,至今为11年,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1个月的工资,工资数额按照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09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问题,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3-11 10:22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补充: 2013-03-11 10:23
您好,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的补充: 2013-03-11 10:25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17
可以要求公司做出赔偿,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3-13 12:59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做出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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