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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权益问题

山东-青岛 03-20 21:01  悬赏 0  发布者:996554……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乡镇医院工作(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998年休的产假,本来符合晚婚晚育政策可以休5个月,但单位领导规定平产只能休一个月,再休就只发给200元生活费。当时不太懂的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怕领导给小鞋穿,加上当时经济很拮据,就休了1个半月就上班了,这样还扣了130元左右的工资。现在我们医院已经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我还能就当时产假期间的权益损害提起诉讼吗?
问题补充:
因当时休产假时间太少,致使身体劳损过度,现在身体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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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0 21:09
时过境迁,不能够在主张了
回复时间: 2013-03-21 12:21
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的话,劳动报酬类的申请时效一直没有终止,关键是这块待遇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劳动报酬的话没过时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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