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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班长管我要钱,一让再让忍无可忍

黑龙江-大庆 04-17 19:45  悬赏 0  发布者:133393……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和第一、二、三被告共同就职于油公司下属单位杏五井物业分公司。派遣到大庆市中油电能电力生产保障公司办公楼(以下简称为“保障办公楼”)从事保洁工作,负责“保障办公楼”的保洁员共7名人员。
在疫情期间2020年2月9号(以下日期均为2020年),原告所居住的大庆市杜尔伯特镇封城,去不了单位。2月11号第三被告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方式向原告索要1500元,用于2月13日—3月12日第一、二、三被告在“保障办公楼”替原告上班,第三被告并且要求将1500元打给第一被告(班长),遂原告微信转账给第一被告1500元。
退费1500元理由:
1.第一被告(班长)和第三被告要钱的日期2月11日,原告刚调到杏五井物业分公司1个月14天,还得说算上周六、周日、过年休息的时间。而被告一确在杏五井物业分公司干了10年左右的班长。被告一(班长)疫情封路不和领导沟通,确让第三被告向原告要钱,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
2.原告居住的杜尔伯特封城。原告由于疫情期间封路不能到单位上班,第一、二、三被告工资应该尤企业支付,不应该向原告索取。
3.从1月24日(年三十)至让胡路区封路2月19日,“保障办公楼”上班一直分为3组轮流上班:
①组:原告、第二被告、郑钰闳(3人)
②组:第三被告、孙庆华(2人)
③组:第一被告、刘鲁英(2人)
4.分组时间(1月24日)早于提出替上班要钱日期(2月11日),然而提出要原告(在①组)钱的,确是完全没有可能产生替干活的第一被告(在③组)和第二被告(在②组)。完全不在一个组怎么替上班、怎么替干活?提出替上班要钱日期(2月11日)到让胡路区封路(2月23日)①②③组轮班没有变化,原告去单位与没去单位,第一、二、三被告不会因此多去单位半天。因此费用1500元由第一、二、三被告平均分得每人500元完全不合理。
5.让胡路区封路后,第二被告2月24号后去不了单位,在家待复工(具提出要钱替班结束3月12日差17天);第一被告2月26号后在家待复工;第三被告3月2号后在家待复工,原告及时索要剩余不去天数的钱也拒不返还。让原告非常气愤。第一、二、三被告在家待复工期间并没有向在单位上班的人支付费用,同理原告支付3名被告费用也合理。
6. 原告在家待复工,第一、二、三被告没有产生替原告上班的事实,雇佣关系不成立。
问题补充:
上面是我写的起诉状
请问
根据《????》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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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4-17 20:09
你要什么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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