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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咨询二审可能的结果

甘肃-嘉峪关 05-15 14:2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9)
二审代理答辨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上诉人H的委托,由我担任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被上诉人代理人就二审焦点答辩发表如下意见
一  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保证人的责任诉讼请求
理由:合同无效
事实及依据:
    依据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二款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事实及理由:
    1 被上诉人在2017年2月16日下午谈离婚事宜,参加人员为(H及其父母  Z及其母亲)五人,有近2个小时的谈话录音为佐证(一审已提交)。有想向银行贷款的意向,因为此事之前有70万元贷款要还。
    2 事后两被上诉人商议贷款肆拾万元以新补旧 ,H在银行的空白合同保证人之处上签字,其他事宜由Z办理。根本没有保证80万元得意向和能力。
    见证据1录音资料、证据2、证据3。所谓的150万元中,由之前的70万元及本案的80万元构成。
    3 为何要作贷款肆拾万元的保证人依据。有Q欠款约32万元,其他应收帐款约14万元作抵。Q欠款有依据并有一银行工作人员看过。是有偿还能力的。见证据4(2016)甘0271执227号之三为其佐证。
    依据2  根据一般常识判断,一般人贷款40万元,银行肯定是要经过审核审批手续的,更何况八十万元,我没有八十万的保证能力。合同有瑕疵。
事实及理由:
    1 被上诉人保证人2017年6月6日之前一直在J,有贷款肆拾万元以新补旧的意向。为何贷款额成捌拾万元不清楚。
    诉状保证合同上捌拾字样为何没有保证人画押认可,这么重要的地方不是机打而成为手写。
    2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要求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作为保证人所具有的清偿能力审查结论证据。
    3 从放款的批次及时间上来看40、10、10、10、10共分5次完成,违背一般常识。保证合同中强调了借款的用途,但现实的贷款去向用途不明。违背保证人的意愿并违反一般常识。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原告在放款借款人第一笔40万元仅还14万元还欠65%的情况下,就又陆续、分批放贷诡异的40万元。                   
上诉人不遵守此规定有不善意的放款及承担失察监督违法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4 被上诉人(保证人)没有向上诉人提供借款80万元的保证意向和具有能够偿还能力的任何保证资料。
    5 在签空白合同保证人保证书时只有保证40万元的意向和能力。     
    6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借款人)违背被上诉人(保证人)的意愿及能力,在被上诉人(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借款数额将40万元变成蹊跷的80万元且用途去向不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担保人应当免责。
    贷款人应当预见到依据借款人委托付款指示采取的付款行为,明显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不符。贷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贷款,事后未向借款人提出异议,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及理由:
    被上诉人(保证人)就没有具备80万元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贷款80万元得意向。2017年6月6日离开嘉峪关外出。回到嘉峪关的时间2017年12月6日。也就是说在2017年12月6日之前,没有任何人及单位向我告知有80万元的贷款事宜。离回J时间有证人。
1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8年9月7日及2018年12月5日的证据,应提供影音资料。是更本不符合本案特定情况下的产物,有瑕疵。
事实: 因为被上诉人(保证人)这时间段在西宁打两份工。就没有回J签过这两份东西。也不知情。
在2019年8月14日离开X到S学习打工至今。有以下资料可以佐证:
①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在青海YZ商贸有限公司工作。
②   2018年8月21日之前在青海SZ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③   有青海SZ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份。
④   有在青海YZ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业务单据4份。
⑤   有在西宁市公安局暂住登记证明(时间2018年8月29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各一份(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由上述可知,上诉人提供的所为证据是被上诉人(保证人)所签空白合同的产物。不符合现实事实。
二  对J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款内容有瑕疵不予采信
理由:违背保证人意愿且贷款去向不明不是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24条)4、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举债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事实及理由:
    1 被上诉人(借款人)未按被上诉人(保证人)保证书签字借款用途金额使用贷款,支配去向不知情。利用被上诉人(保证人)不知情时不当得利。要求出具与共同债务有关的证据 
    2 签“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附加协议的初衷
    在2018年1月9日签的离婚附加协议及在2018年2月12日到J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离婚协议书”签的两份协议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被上诉人(保证人)要获得女儿抚养权。
    3 “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附加协议中有关共同债务的描述违背客观事实。将借款G52万元和60万元未作处理说明。见录音资料之5及证据5。
    4  被上诉人(保证人)为了减少离婚过程中的纠缠及影响孩子的健康生活,不在共同债务数额上过多纠缠,但在离婚附加协议中特别说明“具体分割细节与法院宣判为准”。法院是讲理、讲证据的地方。2018年1月9日由被上诉人(借款人)起草并签离婚附加协议 主要原因Z出轨。见证据2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被上诉人(保证人)无理无据并且不按行业规范放款。以上种种事实、诡异、蹊跷,足以印证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违背了被上诉人(保证人)的初愿和保证偿还能力的能力并损害了被上诉人(保证人)的利益。
    请求二审判令无效合同,被上诉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请求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保证人责任的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保证人)无责。
    请求对嘉峪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款内容有瑕疵不予采信。


                          代理人:H
                          时间:2020年5月14日

附述:      在一、二审中提交的附件及要说明的事实
    1  证据1  SD卡录音资料一份:录音资料要说明以下(1)—(7)项的事实
  (1)  2017年2月16日下午谈离婚事宜。参加人员为(H及父母、Z及母亲)五人。
  (2)  2017年2月16日之前被上诉人(保证人)以从经营场所回LXJ(两人已分居)。
  (3)  说明被上诉人Z开始筹建和营运大幅楼。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
  (4)  Z的母亲说也向她借款60万元。二审时提出。
  (5)  被上诉人Z及H向G借款52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法人Z经营的(JYGDS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2万元用于两人经营的(BYX便利店)。二审时提出。
  (6)  经营管理两人意见不统一,Z收支全局, 时间约从2016年9月:
  (7)  在此时间,此次金融借款事宜还没有发生。
    2   证据 2  2018年1月9日离婚附加协议复印件。
    3   证据 3  离婚证复印件,办理离婚手续是2018年2月12日。
    4   证据 4  复印(2015)嘉城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甘0271执22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5   证据 5  JYGDS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二审时提出
6   证据 6  在XN工作生活的时间证据7份。二审时提出
一审判被上诉人(保证人)承担40万元的50%。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二审判被上诉人(保证人)承担80万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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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5-1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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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5-1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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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5-1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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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5-1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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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5-15 16:11
和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20-05-15 18:10
向法院起诉维权,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回复时间: 2020-05-16 12:52
你好   咨询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20-05-16 13:48
你好,现在的问题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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