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职务侵占罪,在公司离职后,公司为了逃税漏税将钱打入离职员工的账户,让离职员工为买房

湖南-长沙 05-26 10:57  悬赏 0  发布者:112734…… 给我留言  回答:(7)
职务侵占罪,在公司离职后,公司为了逃税漏税将90万打入离职员工的账户,让离职员工为其买房,以避免交大额税,可是此员工将这笔钱买完房后又将其卖了,将钱私用。现在公安以职务侵占罪将员工逮捕。现有证据:员工离职书
请问离职后的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吗?可否推翻此罪行?
如果不够成职务侵占罪,该员工构成何罪?
公司在此过程中逃税是否构成犯罪?
和公司和解,让公司出面能否以证据不足做到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5-26 10:58
你好,一、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若需法律帮助,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0581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5-26 11:03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 [湖南-长沙]
  • 袁珍律师 VIP
  • 电话:18229852913
  • 32163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5-26 11:04
看具体案情,涉嫌金额,具体地位,手段,情节恶劣程度。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并辩护。如需维权,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2020-05-26 11:46
你好!
1、已经离职不再是员工,公司是基于对个人的信任,交钱买房,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该员工涉嫌侵占罪。但是侵占罪拒不归还才构成犯罪,同时属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而非公诉案件。
3、公司不一样构成犯罪。
   公司要达到逃税目的,应该是给公司自己购买房产,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税收计算金额。让别人买房,就算虚假计算为经营开支,达到逃税目的。逃税罪有个条件设置,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嫌疑人及家属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充分考虑,但不会因为双方私了和解而撤销案件。
5、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正确的罪名,替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
  • [湖南-长沙]
  • 何江律师 VIP
  • 电话:19573137985
  • 596406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5-28 21:46
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
回复时间: 2020-05-26 11:05
我们认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可以走民事调解,这边是否需要律师为你办理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2020-05-26 14:11
你好,建议提高警惕,不要被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福建莆田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239
辽宁 大连
人气:12996
山东 菏泽
人气:21212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