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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处理

重庆-长寿 04-09 16:49  悬赏 0  发布者:201203…… 给我留言  回答:(2)
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得了癌症,去医院治疗到目前已经8个月了,目前不能正常回公司上班,公司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吗?要进行怎样的经济赔偿呢,请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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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9 16:52
如果超过了该员工的医疗期还没来上班,你们可以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经济补偿金怎么赔付,付多少有标准吗?谢谢!

回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如果该员工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不能来上班,不能续签合同,公司还需要给他支付补偿金吗?

回答:

这个需要分情况的.解释起来比较麻烦,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我粘贴一段你看下..

要分兩種情況而定
  (1)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站在企业的立场,相应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 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关于以上两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回复时间: 2013-04-09 19:50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医疗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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