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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途被转为派遣的赔偿要求,我已经列好。希望律师们看看法律能支持不?

广东-深圳 04-11 15:49  悬赏 20  发布者:hins7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这批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根据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招聘街道和社区劳动就业协理员的通知》(深劳就[2006]6号)文件精神在2006年09月被统一招用并派到各社区工作的。
已签的三次劳动合同为:
第一次2006.9.1--2007.8.31;
第二次2007.9.1--2008.8.31;
第三次2008.9.1--2011.11.30 
三次均与布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现收到相关通知要统一被转为派遣人员,经我们协理员协商一致现今要求的赔偿方案和法律依据给列明:
第一类:赔偿后离职的
一:当第二次合同履行完,补签第三次合同的时候,就本应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但多方面的的原因,协理员与街道都同意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年合同到期后,我们提出过签订合同的事宜,但并未有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点:我们应属于无固定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因用工单位不与我们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2011年12月至2013年04月,共计17个月。17*2500=42500元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的标准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按第一次签到劳动合同2006年9月开始速算,工作年限为6.5年。同时在用人单位主体并未消失,履行合同条件也没有丧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转变雇用主体。故应适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与两倍的赔偿金,即6.5*2*2500=32500元
三.根据深圳市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应强制规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至今用人单位还未为我们购买住房公积金。因区对综管员购买公积金具体办法尚未清楚,但补缴之前的这一点是明确的。所以具体实施政策尚未明确,我们保留追讨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第二类:赔偿后继续与中南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

按照上述第一类的第一、第三点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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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1 18:31
1,按现行的解释,这样的情况是不支持2倍工资的。
2,如果支持了赔偿金,就不支持补偿金。
追问:

1:不支持17个月的双倍处罚,应该支持最多12个月吧。
2:赔偿金跟补偿金竟然不能同时的啊?那来来去去都是等于按工作年限来赔了?

回复时间: 2013-04-11 22:02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你们是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如果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均得不到支持
追问:

当时招的都是大中专毕业生,都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来源是市里面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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