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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能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社会保险费

海南-海口 04-16 11:21  悬赏 0  发布者:d45121……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是海南省海口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属下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单位的在编合同制工人至今已工作20年。20年来,我有过辖区就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甚至待岗等经历。2011年1月该区的就业管理站被有关部门撤消。2013年1月起我被通知终止合同,自找出路。现在的问题是我在20年的工作过程中,街道就业管理站只给我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还有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有:1992年到2005年的养老保险共79个月;医疗保险151个月;失业保险158个月。以上未缴社会保费我曾向就业管理站主管单位即街道办事处甚至其上级领导多次提出请求协调解决,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本人于2005年10月间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时区仲裁委告知就业管理站作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而后我根据当时海口市有关文件精神,即各街道就业管理职权移交街道社保所为由起诉街道社保所,但被法院裁定主体不适格。2011年1月当时的街道领导宣读区有关撤消各街道就业管理站的决定后我明白两点:一、区仲裁委以告就业管理站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但现在该站已被撤消:二、起诉街道社保所的确是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是正确的。但不管如何,我总不能在该单位从青年干到中年就两手空空走人,我20年的养命钱到底找谁要?第一次的法律追讨至今已事隔7年,我是否能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能否找街道办事处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经济补偿吗,是否有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依据,请给予指点迷津,无限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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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1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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