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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是否再可以要求一个月的代通金

 04-17 15:59  悬赏 5  发布者:406236……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6)
我朋友2012年3月25日到一公司上班,次月24日公司人事找他谈签订合同事宜,告诉他合同只签实际收入的60%,我朋友不愿意,就被辞退了。(劳动合同没签)后我朋友去仲裁,公司说朋友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的,法院没有认可,最后二审结果,法院也没有支持我朋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理由是公司已有新人,没法继续履行。就判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看了劳动法上面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在试用期内劳动都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情形的单方面解除员工合同均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付了,但是没有提前30天,朋友是否可以去仲裁,要求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谢谢。是另外仲裁呢还是二审后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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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18日 07时14分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有经济补偿金加代通金的判例,因此有了此类误解。
劳动仲裁机构已裁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赔偿金。根据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替代通知金不适用于此种情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明白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7 16:09
此种情况只能适用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代通金只是企业在解除合同时的一种选择,不具有赔偿的性质,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3-04-17 16:42
不能再主张代通知金。
回复时间: 2013-04-17 17:14
在一审的时候应当同时提出代通知金已经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一审、二审没有提出,根据“一事不再理”就不能再另行起诉了
回复时间: 2013-04-17 17:55
不可以。
回复时间: 2013-04-17 18:30
以及赔偿过了,不可以再主张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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