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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同解除的劳动补偿

 07-23 11:44  悬赏 10  发布者:钟维摩诘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黔南 回答:(1)
想请教一些问题,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如一个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05年至2006年招用一批临工为公司工作,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07开始签订劳动合同至今,现在公司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聘部分临工。
请问(1)公司应该如何支付补偿金?是分段计算还是按年份算,在未签订合同的那一年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如果要支付,是按08年以前的标准支付吗?
(2)该公司属于国企,公司虽成立于2005年,但从2001年至2005年组被托管进行资产重组成立新公司,而在托管至公司成立期间,部分原公司职工未和新公司签订正式员工的合同,但新公司仍然沿用该批职工,如果现在公司要解聘这些员工,应该怎么做,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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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7月24日 11时40分
1、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免费); 
2、你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共11个月的工资);
3、还可以要求补交保险;
4、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共4个月的工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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