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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一(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河北-廊坊 04-22 10:17  悬赏 15  发布者:hubert……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与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的起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4月2日,公司给我出具解除车辆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我司与您于2012年12月1日签署的(车辆租赁合同)第10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书。公司现提前一个月通知您,公司与您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将于2013年5月2日终止。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10.1条约定:除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一(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条并未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现在公司就以这条来提前通知,并解除合同。我在回函中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方回答,不需要我的同意,他们提前一个月通知,就算解除合同。请问,在条件合同中,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以这一条任意解除合同,在对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合同期内的损失?请专家能给予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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