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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学校没收手机未归还且责任老师离职的问题

 04-27 08:42  悬赏 30  发布者:pos002……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14)
老师您好,我想请问:在两年之前(初中)我将一部电子设备借给了我的同学(和我不在一个年级,现在已经转学),但是他在使用过程当中被德育处的老师看到了,就没收了(没收没有走学校的程序)。然后老师说如果那个同学考试考得好就还给他。到学期末,老师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了。所以那个东西就没有办法要回来。但是当时我正值初三,所以没有时间追究这件事。现在我高一了,想要重新追查这件事情。在这件事情中,老师的没收并没有留下任何字据,所以我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老师没收了那样东西。请问在此境况下,我该怎么办呢?还有,如果学校赔偿,我有无权利依据《物权法》索要该产品在降价期间的全部钱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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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27日 12时46分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以一些管理手段,比如暂扣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一些老师认为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但事实上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根据您问题的描述,您可以可以索要您的电子设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您的电子设备是借给您同学的,学校的老师没收的直接对象不是您本人。所以您必须让您同学配合您到学校索要,如果只是您本人去索要,恐怕会有难度。
    2、您和您同学找到学校后,看能否找到原来老师的联系方式,要求他返还。
    3、如果您想找学校进行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例如学校是支持老师暂扣或没收学生物品的,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学校面对一个已经离职的老师,肯定会把过错推给老师,不会给予赔偿。
    4、即使最终学校同意赔偿,您也无权要求支付该产品降阶期间的全部损失的。
    5、事情发生已经两年了,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您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您想得到学校赔偿,不会太顺利,如果您同学还承认借过您的设备,您可以要求他返还或赔偿,这样还比较好处理。
    以上是简要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仍有不解,请及时追问,同时请您及时选择最佳答案,以支持律师的工作,谢谢。
  
追问:

请问对于过了法律追诉期的个案,如果需要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在有充足证明和证据的情况下)催促是否可行?

回答:

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给学校以压力,但是如果学校有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律师,知道已过诉讼时效的话,即使发律师函恐怕对学校的威慑力也不会太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7 00:57
建议描述详细问题,方便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4-27 05:32
学校及老师都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私人物品,老师在未经你许可的情况下拿走你的手机属于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老师返还不当得利,有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老师一并赔偿。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4-27 05:37
1,关于不当得利的问题。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 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无故将他人物品据为己有等。取得利 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 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 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 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我的补充: 2013-04-27 05:45
2,关于维权方式的问题。
手机被老师拿走一直没有归还,你可以要求老师返还原物或者赔偿原物实际价值,如果学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1)协商解决。
就上述返还责任,你可以带上手机发票文件等, 找老师和学校协商要求承担责任,如果你们双方分歧不 大,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 和最终处理方式,并由学校和老师对你进行赔偿即可。
(2)发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学校和老师发律师函。
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 承担责任,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 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如果经协商和发函,学校和老师拒不解决问题的话,那么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3-04-27 05:46
3, 关于你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 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 情况等来确定。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 题所做简要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 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4-27 08:04
你必须有证据证明在初中曾经有部电子设备,在校期间把电子设备借给某校友,同时他的老师没收电子设备一直未还。
追问:

那如果我有间接证据呢,比如谈话录音

回答:

如果证据不充分,你的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建议找到那位向你借电子设备的同学一起去学校反映情况,同时通过学校找到那位老师。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02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09
你好,首先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我的补充: 2013-04-27 09:11
其次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例如相关的人证物证。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追问:

可是学校是以如果学生在校内使用电子设备一经发现。视为同意学校代为保管至学期末。请问这种说法法律上支持么?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16
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19
建议先找原没收设备的老师协商要回。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30
可以找你同学要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38
您好,请找您同学索要,借用人是您同学,您与您同学之间姓陈的是一种借用关系,至于老师没收了,与老师无关,您可以向您同学要求使用费。
回复时间: 2013-04-27 11:41
您好,从法律的角度,您肯定可以要求老师返还您的财产。

困难可能在于证据,如果有同学证明、有老师承认的事实(包括录音),您都可以作为证据。

但您现在还存在一个障碍:那就是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如果走法律途径,涉及到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即普通的民事权利,超过两年之后,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您的主张。

给您的建议是:
不要指望走什么法律程序,直接找学校,给学校施加压力,并要求学校给那个老师施加压力,必要时直接到那个老师的新的单位去,给他施加压力。
争取通过协商达到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

至于降价损失,您可以提提,但法律不会支持这一点的
回复时间: 2013-04-27 18:10
需要看具体案情
回复时间: 2013-04-28 19:29
学校及老师都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私人物品,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4-29 11:41
你有权利依法追回你的物品,但是要有证据证明的,否则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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