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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费换得房屋购买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湖南-长沙 03-27 03:03  悬赏 0  发布者:139731…… 给我留言  回答:(7)
2010年3月7日,王二与长沙市A房开发公司兰煜龙湾住宅区项目开发部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一份》,约定王二向项目开发部缴纳定金5万元,订购煜龙湾住宅小区E栋3层308号房屋一套,面积133.72平方米,单价3908元每平方米,总房款522578元。
此后,张三向开发公司销售部经理赵四表明想购房一套,经赵四作为中间人介绍,张、王告达成口头协议,表明王二愿将上述房屋以4500元每平米的价格转让给张三,该房屋与王二订购时的差价79162元,由张三支付给王二。2010年8月,王二向开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将房屋转让给张三。
2010年8月2日,张三与开放公司签订编号为000000000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王二订购的房屋,房屋单价为3829.84元每平米,王二订购时3908元每平米基础上打九八折,总价款为512126元;张三首付154126元,剩余房款从银行按揭。张三将王二首付款与房屋转让差价79162元打入王二个人账户。开发公司同时退还8451元给张三。
张三认为王二取得79162元无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双方遂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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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03-27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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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03-27 07:50
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21-03-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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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03-2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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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03-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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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03-27 11:34
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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