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陈利厚  
已解决问题

关于合同到期的问题

 04-27 07:08  悬赏 10  发布者:hongxi……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5)
我所在部门近几年一直在减人,我的合同将于5月31号到期,我担心公司不和我续约,请问我现在需要保留哪些证据作为以后不续约和公司劳动仲裁或打官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证据?(第一份08-10年2年合同已找不到第二份10-13年3年合同书还在、公司不给工资条但我已用相机拍照保存上面有08年入职时间、还有我刚入职时办门卡交押金钱的收据都有日期、工资卡转账记录)以上可以作为证据吗?如果真到了合同不续约要和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那个地步,请问补偿标准是以实际每月工资卡到账数目(标准工资+绩效+奖金+全勤)为标准,还是以当初和公司签订合同所定数目(当时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现上海最低工资1620元为标准来补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杨浦区]
  • 王晔律师
  • 电话:13774377655
  • 133582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27日 13时05分
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即可。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届满,你可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不签,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7 07:28
你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吧。
回复时间: 2013-04-27 07:49
1,公司不续签,你有经济补偿金。注意,不要随意签署终止协议书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你对这方面不是很熟悉,建议你就近联系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4-27 07:59
你手上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可以保留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27 08:00
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届满,劳动者可依法提出签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4-27 08:29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4-27 08:44
有合同就可以,补偿标准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回复时间: 2013-04-27 08:59
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证明! 如需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03
你先把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能收集尽量收集;包括工资单;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24
以实际工资为标准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50
把合同保留好,然后工资记录保留好,若不续签,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4-27 09:51
公司不续签,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4-27 10:06
主要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4-27 14:08
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
1.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来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27 14:15
唉,如果劳动者都抱有这样的心态工作的话,真的很累,严重的可以说“不健康”。
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但需要支付补偿金,按实际工资所得的平均值和实际在此公司的工龄支付。
追问:

这叫有备无患!!!!!!!

评论者:hongxin1984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4-27 18:19
谢谢各位的回答,可惜我只能选择一个答案,当眼见一个做了六年的老员工前不久因为可大可小的问题开了,我不得不做点准备!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广东茂名
四川成都
广东广州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5970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731
河南 郑州
人气:531417
广东 茂名
人气:18809
陕西 西安
人气:58366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83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