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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案件
黑龙江-齐齐哈尔 04-30 12:32 悬赏 0 发布者:wxadwx……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实:本人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用于开店经营,但是经正规渠道过户之后,发现此房产存在一份未经房产处登记的 三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为一年一交),租房人要求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继续租赁合同,进行第二年的续租。而本人一心想收回这套房产用于经营。
理由:
1,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被告与原户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在房产处登机,租赁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买卖不破租赁”也不适用于此案
2, 原告购房时,对于被告和原户主之间的长期租赁合同并不知情,而且购房价格合理,属于善意受让人,全过程完全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原户主之间的买卖建立在依法过户登记的基础上,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3, 原户主曾提出将房子出售予被告,被告在同等条件下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本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4, 本人认为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并且物权法中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由:
1,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被告与原户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在房产处登机,租赁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买卖不破租赁”也不适用于此案
2, 原告购房时,对于被告和原户主之间的长期租赁合同并不知情,而且购房价格合理,属于善意受让人,全过程完全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原户主之间的买卖建立在依法过户登记的基础上,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3, 原户主曾提出将房子出售予被告,被告在同等条件下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本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4, 本人认为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并且物权法中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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