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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江苏-南京 05-04 08:34  悬赏 20  发布者:wuhu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11年10月进入某集团公司下属的A公司工作,2012年2月,被集团调入集团下属B公司,入职后将社保转入B公司,但B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4日我开始休产假至5月1日,5月2日本人回公司时,人事口头告知由于公司人事调动,我的岗位已经被他人顶替,公司愿意支付三个月工资给我作为补偿。我的疑问有:1、我仍在哺乳期,公司将我辞退的话,我能要求的赔偿有哪些;2、我能否就B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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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4 08:52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追问:

哺乳期不是要双倍赔偿的么?

回答:

是的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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