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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下的规则是否符合劳动法

 01-04 13:01  悬赏 10  发布者:smarsp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3)
你好,我想问一下招聘企业在招聘条文中有如下规定,我被应聘了去工作,他们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3、面试后一经录用,公司将提供职位专项培训。录用起(含试用期)必须与公司签定两年或以上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公司管理规章或因自身原因离职者,需赔偿公司RMB1000元/月培训费(最多赔偿9个月)。参照现行劳动法,此点会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注明。 
4、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任何形式请假(不含公差假),均列入第3点说明的扣减范围之列。 
…… 
谢谢
问题补充:
我看了现行劳动法,有这样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是两年,试用期居然是3个月,这合法吗?好像对于我们这些刚毕业的学生,这些难免是要遇到的,即使他有问题好像也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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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1月04日 13时17分
1、公司的规定违法。
2、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岗前培训之类的培训。
3、试用期任何形式请假,与法律冲突,无效。
QQ604273205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04 13:11
3可以,4违法。
回复时间: 2009-01-04 13:20
2
   1、服务期的约定是合法的,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未履行期间应分摊的培训费。2、正常请假不应视为违约行为而进行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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