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拖欠工资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陕西-西安 05-20 13:07  悬赏 0  发布者:zhangx……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于2011年8月1日开始至2013年2月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 试用期签署了半年(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内勤,转正后签署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担任统计一职。2013年2月4日公司召开全体大会,会议上总经理宣布公司出现问题,员工从2月5日后就不用来上班了,还承诺工资结算到2月28日,即2013年2月28日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的两个月工资拖欠至2013年1月25日发。现在2013年2月的工资也没给我们发。
1.我能得到什么赔偿呢,比如二月工资,还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2.还有中途的拖欠工资后补发现在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0 13:32
你好,已经在一对一咨询中回复你,请注意查看
回复时间: 2013-05-20 13:43
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裁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

我们公司属于公私合营的,他说是两边的股东闹起来了,要解散,私人的那部分私人老板带走了,国有这边回人家大厂了,我们几个属于后招的,哪边都不属于,你说这算正当理由裁员么?

回答:

您说的情况应该属于公司解散,按照正常程序,公司解散前应该做好人员分流及相关待遇处理。您可以以这家即将解散的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5-20 14:39
你好,就你说的情况来说,用人单位除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可以参考的条文有: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望采纳!

而且,您们还可以立即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5-20 15:52
你好,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5-20 16:30
补发工资,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裁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5-20 17:27
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3个月的工资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5-20 17:4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22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51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67
浙江 杭州
人气:10576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751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1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