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吴健弘  年遇春  陈晓云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重庆最新劳动法辞退15年以上的员工,该如何赔偿?

重庆-渝中 05-30 14:49  悬赏 0  发布者:sansan…… 给我留言  回答:(7)
本人在现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其间,新成立合资公司,原单位持有合资公司的股份,现就职于合资公司,公龄是连续计算的。本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说是经济性裁员,要裁人。
问1,经济性裁员,HR部应提供什么资料,请时是真正的经济性裁员?
问2,真是经济性裁员,像我这种工龄,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应该得到多少赔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30 14:53
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
追问:

就这么简单呀?
签字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呢,并且公司并没证实是不是经济性裁员。

回答:

如果你觉得不是经济性裁员 可以去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工作了16年8个月,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呢?是17个月乘以社保缴费基数?还是13个月乘以社保缴费基数?
你的意思是,签字的无固定的期限合同,没有任何意义?

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回复时间: 2013-05-30 15:27
经济性裁员是要具备条件和程序的,如果达不到条件或者程序不合法就可以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以你的情况来说,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可以获得15个月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标准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如果是违法解除就可以获得30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5-30 15:49
要看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认定是否合法解除,如非法解除,则可双倍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5-30 16:0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回复时间: 2013-05-30 16:50
最多获得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5-30 17:06
如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16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5-30 21:15
经济性裁员要符合一定得条件和程序,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你可以获得至少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追问:

我至少可以获得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是怎么来的,谢谢!

回答:

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你工作了15年,就至少可以获得15个月的工资。还有不明白,可以电话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四川成都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35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55
广东 广州
人气:345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709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77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