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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常州 06-03 19:41  悬赏 5  发布者:莫失莫忘02…… 给我留言  回答:(3)
申诉人赵某系被诉人某公司的财务经理,申诉人称2002年2月1日公司通知其因公司将与其他公司合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第二日公司又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了赵某,赵某签收通知后留了一份通知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已提交仲裁庭,要求仲裁庭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被诉人公司则辩称,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非因为公司合并,而是以申诉人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属“过失性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诉人向仲裁庭出具了一份以申诉人严重工作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复印件,并称原件已寄至申诉人,故只有复印件,案件焦点集中到了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关系到底是以何种理由,而要弄清该问题就必须要确认双方各自举证的通知书复印件究竟应以哪一份为准。
    请问:你认为仲裁庭应采信哪一方的主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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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3 20:01
根据您上面所陈述的情况来说,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从举证责任来说,单位对过失性解除承担举证责任,不但要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并经法定程序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劳动者,现在公司只有一张复印件,且无法证明已送达劳动者,达不到证明标准。
回复时间: 2013-06-03 21:21
根据您上面所陈述的情况来说,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从举证责任来说,单位对过失性解除承担举证责任,不但要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并经法定程序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劳动者,现在公司只有一张复印件,且无法证明已送达劳动者,达不到证明标准。
回复时间: 2013-06-03 23:45
申诉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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