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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教师聘用合同终止的问题

 06-04 21:43  悬赏 0  发布者:julian……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5)
你好,我是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于2012年7月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至2015年7月31日止。我于今年1月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希望于7月底离职,学校后书面回复不同意辞职,之后我在学校工作至今。因为离我第一次提出辞职已经半年,我准备最近再次向学校提出辞职,请问:
1. 学校是否可以再次拒绝?
2. 聘用合同里有一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向对方赔偿一年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这条是否合法,学校是否可以依据此条要求我赔偿?
3. 请问我再次提出辞职后,学校是否可以以违反合同为由,拒绝为我转移档案,工资人事关系 等?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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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04日 22时56分
劳动法规定离职因提前30天提出即可,你们签订的赔偿条款违反劳动法,你辞职无需给学校赔偿。
追问:

谢谢回复,似乎《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46条有规定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那么我的合同里的赔偿条款是不是属于这个范围呢?
谢谢

回答:

事业单位合同办法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两者相冲突,以劳动法为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5 08:30
一般是提前三十天通知。
回复时间: 2013-06-05 09:32
劳动法规定离职应提前30天提出即可,你们签订的赔偿条款违反劳动法,你辞职无需给学校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6-05 09:38
提前30天通知
回复时间: 2013-06-05 10:33
一般是提前三十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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