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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今,未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能否向企业索赔

新疆-喀什 06-09 16:53  悬赏 25  发布者:rockma…… 给我留言  回答:(0)
前提:我是《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的一名石油子女,于2007年3月1日,同泽普县《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合同,被派往《中石油》下属《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的一家《塔西南化肥厂》从事合成氨操作工,并陆续取得《合成氨初级操作工》《合成氨中级操作工》《司炉工》《压力容器》《危化品》等相关操作证件,并在半年时间内单独顶岗操作,但工资收入低微,2007年月收入1500元左右,而和我一起工作的正式职工在4000-5000元之间。2008年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收入仍没有明显变化;截止2013年前年收入只有30000元左右,而一同工作的正式职工却达到了100000-150000之间。
    在今年6月初,劳务公司突然告知我们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必须解除与劳务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去新的法人承包公司重新培训,但我们的合同期限到2015年才到期。
请问:1、劳务公司是否触犯法律?我们能否起诉?
      2、我们能否就2008年至今工资待遇进行索赔?
      3、《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是否也有责任?因为《兴业劳务派遣公司》只招收石油子女,最多是达1000人以上,对外解释为《兴业劳务派遣公司》处于《塔西南》的监管之下,《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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