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波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已解决问题

两个有关协议书写问题,请指教。

 07-01 21:27  悬赏 0  发布者:离婚咨询者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2)
(1)有关一方搬出现住房及居住权处理,是否可以这样写:
         女方应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前从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即现住房)搬出,并将其所有个人物品从该房屋搬出,同时拆除或取走该房屋内各种原属于女方的设施或设备及物品。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后,该房屋内女方未搬出的其所有个人物品及未拆除或取走的该房屋内各种原属于女方的设施或设备及物品归男方所有,任凭男方自行处置,女方不得向男方请求补偿或任何名目之费用。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在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屋(即现住房)内居住。男方对女方的房产无居住权,女方对男方的房产无居住权。
这里的问题是,这样写是否合法有效?有什么地方不妥当需修正?最后一句“男方对女方的房产无居住权,女方对男方的房产无居住权。”是否有必要写进去?如果不写,女方日后万一失去了自己的房产,无居住所,是否能向法院起诉取得男方的某一非婚房房产的居住权?
(2)因男女双方婚前签有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协议上是否只需简单写上:财产分割具体事项按于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执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2日 06时47分
协议只要自愿签订,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上述协议内容不违法,只要是你们双方自愿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7-02 07:36
1,这样写是否合法有效?
内容合法,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有效。
该协议的内容主要约定的是男女双方对现有房屋居住权限及个人物品归属,房屋的居住权是依附于产权的,居住权人可以和产权人做协议约定,所以这个没问题。而对于个人物品,本身应当归个人所有,但通过协议约定所有权转移方式的,也受法律保护,所以双方约定如果女方没有限期腾房,物品归男方处置的约定也不违法。
所以从整体内容看,没有违法内容,只要你们双方自愿签订,就受法律保护,有法律效力。
我的补充: 2013-07-02 07:39
2,有什么地方不妥当需修正?
仅从协议内容和你的提问看,这个协议没有不妥的地方,已经能够达到你们双方约定的限期腾房的目的,且对于违约责任也有简要约定,也就是女方没有限期腾房物品归男方处置,就现有内容看不需要修订了,就看你们双方实际需要。
当然,如果你们认为违约责任的约定还不够,还可以做补充约定,以保证该协议的履行,例如可以约定,如女方没有限期腾房,或以其他名义索要非法补偿的,那么像男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这个就看你实际需要以及双方最终协商的结果确定了。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的补充: 2013-07-02 07:44
3,最后一句“男方对女方的房产无居住权,女方对男方的房产无居住权。”是否有必要写进去?
就目前现有资料看当然有必要写入。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居住房屋需要经过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如果你们提到的房屋分别登记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那么另一方要居住对方的房屋,必须经过对方同意,也就是需要通过协议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自然就没有居住权了。这种情况下,约定双方没有居住权就没什么意义了,有点多余。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们之间早有协议,约定双方的居住权了,后期又没有协议约定撤销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做约定了,等于是对之前约定的撤销。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们提到的房屋是公有住房,那么也有必要约定,因为共有住房承租人以登记为准,同时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以及共同居住人都有居住权的,这种情况下,约定某一方没有居住权也是有必要的。
我的补充: 2013-07-02 07:46
4,如果不写,女方日后万一失去了自己的房产,无居住所,是否能向法院起诉取得男方的某一非婚房房产的居住权?
不能。
如果男方的房屋是婚前取得的,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更没有权利要求居住,即便是协议中没有约定,女方日后无论什么情况,都没有权利要求居住男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房屋。
我的补充: 2013-07-02 07:49
5,因男女双方婚前签有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协议上是否只需简单写上:财产分割具体事项按于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执行。
理论上可以这样,但如果这样写的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比较麻烦。
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也就是婚前财产归属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你可以这样做约定,将你们的协议中财产分割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呢是婚前财产,可以注明具体事项按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执行,第二部分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内容约定。
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上述财产做明确约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受理的,即便要简要注明,也得将婚前的协议附上,更何况你们之间的婚前协议仅仅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婚后财产的部分,还是需要补充的。即便你们婚后没有任何共同财产,也要注明,无婚后共同财产,民政机关才给予 办理离婚登记的。
追问:

我在这个协议里已写有: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在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屋(即现住房)内居住。
这样写是否已足以说明女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是不是不必要加上一句:女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因为我看到一些案例,说是离婚协议对婚姻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居住权没有明确的约定,结果离婚后,一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居住权的,故有此担心.请给予析疑,谢谢.另外,房屋地址后是否没有必要注明(即现住房)?也请答疑,谢谢.

回答:

是的,这样的约定已经免除女方对房屋的居住权了,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该协议约定非常明确,如果女方违约,你可以凭协议立即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腾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地址还是应当注明,写的越清楚越好。

追问:

我写的协议文本中,"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是否不符合法律文书规范?是否会导致日后的争议?因为我看了很多离婚协议范本,都是只写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其中是没有"生效"两字的,或写成"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的.由于协议签字未必就生效,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才能生效,这会不会导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失效或被恶意曲解利用? 是否用"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来替代此写法较好些? 不过,我在其他种类的协议(如土地租赁协议等)上是看到有"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的.所以,有这种疑问,请予析疑.谢谢.

回答: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并不违法,有效,不会有争议,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和你提到的”签字之日起“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法律效力相同,如果你不实在不放心,可以改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因为这是两个时间,离婚协议签字生效并不代表婚姻关系解除,一定要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所以就要看你要求的时间点是哪一个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你的解答非常详尽,也很有建设性,非常感谢你.上次有一个问题你也回复得很好,再次表示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1 21:39
你好,可以的。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297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01 21:59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3-07-01 22:01
你好我已经认真阅读了你的问题了,基于你的陈述事实我做一下回答:
    第一,这个协议如果实在自愿离婚,并同意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时生效,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是否有修改的地方,我觉得没什么,但是有一点,居住权的问题可以不写,没什么意义。因为物权法规定:没有房屋无权就没有使用权(居住权),可以不写。
    我觉得可以加上一条:如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守约方)经济损失   元(自己决定)。这样可以约束对方积极履行约定。
    第三,关于日后发现房产,要求居住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即便发现了,他也没有居住权。法律基础是:你没有义务帮助她。
    第四,如有婚前财产协议书也要写一个类似现在的协议。因为你在婚后取得财产需要分割的,利用离婚协议一并写明分割了,免得日后在发生纠纷。

   如果这个离婚协议书,不去办理了离婚证,就不具有法律很难发生法律效力。建议你加上一条违约赔偿就是防止上述事情发生。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继续加问。
追问:

我在这个协议里已写有: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在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屋(即现住房)内居住。
这样写是否已足以说明女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是不是不必要加上一句:女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因为我看到一些案例,说是离婚协议对婚姻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居住权没有明确的约定,结果离婚后,一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居住权的,故有此担心.请给予析疑,谢谢.另外,房屋地址后是否没有必要注明(即现住房)?也请答疑,谢谢.

追问:

我在这个协议里已写有: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在XX市XX区XX路XX第X栋第X单元XXX号房屋(即现住房)内居住。
这样写是否已足以说明女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是不是不必要加上一句:女方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因为我看到一些案例,说是离婚协议对婚姻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居住权没有明确的约定,结果离婚后,一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居住权的,故有此担心.请给予析疑,谢谢.另外,房屋地址后是否没有必要注明(即现住房)?也请答疑,谢谢.

回答:

你说的关于离婚配偶离婚后要求享有居住权的问题。是要综合考虑的:第一,有住房的人是否再婚,第二,有房子的人生活条件是否达到非常的优越,第三,如果没居住的一方是否有工作能力等多原因结合起来才可以认定离婚后原配偶要居住权也给的。
协议,内容多了又没事,只要对方同意。我的意见可有可无,如果对方同意这一条,签字了,时候真的体弱多病没工作屋居住,他完全也可以起诉要求获得居住权呀。再说了法院支持居住权问题,没有法律明确依据。仅仅依据的人道主义,以人为本。

结论:你如果觉得写上放心,完全可以写上,没坏处。

追问:

我写的协议文本中,"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是否不符合法律文书规范?是否会导致日后的争议?因为我看了很多离婚协议范本,都是只写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其中是没有"生效"两字的,或写成"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的.由于协议签字未必就生效,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才能生效,这会不会导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失效或被恶意曲解利用? 是否用"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来替代此写法较好些? 不过,我在其他种类的协议(如土地租赁协议等)上是看到有"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的.所以,有这种疑问,请予析疑.谢谢.

回答:

第一,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写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尽可放心!
第二,领取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离婚证是人身关系的证明,离婚协议是财产关系与小孩抚养权关系的确认。所以,领不领离婚证与协议书无关。
第三,根据民法规定:合同生效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双方另有约的除外。你在协议书中没有另行说明协议生效的日期,就是推定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回复时间: 2013-07-02 08:12
这样写可以。
回复时间: 2013-07-02 08:24
(1)协议不违反法律,但约定女方取走自己东西的时间,最好写明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多少天内,因为只有协议生效,才对双方有约束力。你原协议中要求女方在协议生效前取走东西不太合逻辑。
(2)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按你所说的,简单写明即可。
追问:

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在女方取走东西后才在协议上签字,这样这个协议的约定是否就合逻辑了?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麻烦,约定几天之内的约束力实行起来是很难行得通的.

回答:

这样做表明,女方取走东西等内容根本不是在履行协议,因为那时候的协议还没有签字。也就是说女方取走东西是协议签订的条件,而不是协议本身的内容。

回复时间: 2013-07-02 09:07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3-07-02 09:26
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处理或者见证。
回复时间: 2013-07-02 09:35
可以这样写
回复时间: 2013-07-02 13:35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效。
回复时间: 2013-07-02 21:17
你好,1、没必要写进去
      2、可以
追问:

我写的协议文本中,"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是否不符合法律文书规范?是否会导致日后的争议?因为我看了很多离婚协议范本,都是只写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其中是没有"生效"两字的,或写成"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的.由于协议签字未必就生效,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才能生效,这会不会导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失效或被恶意曲解利用? 是否用"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来替代此写法较好些? 不过,我在其他种类的协议(如土地租赁协议等)上是看到有"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这种写法的.所以,有这种疑问,请予析疑.谢谢.

回答: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回复时间: 2013-07-08 09:51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上海黄浦区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厦门
山西太原
浙江杭州
安徽合肥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148
广西 柳州
人气:704163
上海 黄浦区
人气:41550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41
广东 深圳
人气:289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3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9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