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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新《劳动法》的咨询

浙江-宁波 07-02 08:33  悬赏 0  发布者:oa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有一个小小疑问,请您解惑。

  我于2012年6月入职到一家广告公司A试用上班,合同期为1年,但是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2013年7月1日,被公司派往国有大型上市公司B上班。此后,工作时间和内容受B公司指派,B公司只负责发放薪水和缴纳社保,未缴纳公积金,薪水在2012年6月入职前口头商定。迄今为止,我已经在B公司上班一年整。上月中旬,A公司要求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同去年一样,虽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格式文本,只是在薪水一栏没有填写,直接斜线划掉。其它内容正常填写。

  在B公司,我是负责对外营销中广告画面设计。B公司还有不少类似的岗位,这些岗位都是需要长期在职,无一例外都是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在B公司上班。实际运作中,这些岗位的空缺会对B公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请问:

  1,我的情况属于劳务派遣吗?

  2,我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给予同工同酬?(B公司在所有类似岗位使用的都是第三方公司的员工,故没有参考)

  3,如果A公司取消与B公司合作合约造成我的岗位被拆撤,请问我是否可以向A公司或B公司要求赔偿?

  最新新劳动法的实施宣传很多,所以有了这些想法,敬请解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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