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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宁夏-银川 07-03 14:33 悬赏 0 发布者:sxh沈小红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请人:沈小红,女,现年24岁,个体
复议请求
请求对《银公直刑不立字(2013)第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
以撤销。对2012、10.08银川市兴庆区兴华街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局提交了《沈小红控告王超、
陈小虎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贵局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了银公刑不立字[2013]第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于2013年6月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通知,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局能够予以立案。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之所以与王超签订“喜洋洋”餐厅《转让协议》,
与陈小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完全是基于王超、陈小虎恶意隐瞒643#营业房已经被法院变卖事实真相所致
2012年9月21日,申请人在宁夏《城市快讯》上看到王超登载于“新华东街名店(喜洋洋餐厅)转让”消息后,便按照王超所留的电话号码,与其取得联系。此后,王超与陈小虎便一唱一和骗得申请人与王超签订了喜洋洋餐厅《转让协议》,与陈小虎签订了643#营业房租赁协议。申请人在向王超支付40万转让费、向陈小虎支付10万元房屋租赁费后。于2012年10月8日才获悉,陈小虎名下的新华东街丽水家园643#营业房由于于2010年4月9日向永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和分社做贷款抵押,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早已被永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和分社起诉到永宁县人民法院。至2012年5月份,判决强制执行已经进入到三次流拍后变卖阶段。而在此前,永宁县法院已经明确告知王超:该房屋不能再转租;明确告知陈小虎:该房屋不能再行租赁。原因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使陈小虎早就对于新华东街丽水家园643#营业房不再拥有处分权、王超对于其经营的餐厅的经营场所不拥有转租权。因此,申请人与王超、陈小虎的签订合同,完全是机由于王超、陈小虎对于上述事实的刻意隐瞒。而王超、陈小虎之所以隐瞒事实真相,目的就是为了骗取申请人向其支付所谓的“转让费”、“租赁费”。
二、王超 、陈小虎隐瞒真相骗取申请人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超、陈小虎对于新华东街丽水家园643#营业房被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进入到变卖阶段时,陈小虎在事实上对该房屋已经丧失所有权的后果是非常明知的,正因为明知,王超、陈小虎才会合谋以“转让”喜洋洋餐厅的方式,骗取申请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本不属于其的“转让费”及“租赁费”目的。特别是陈小虎,为了使诈骗行为不落痕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还刻意约定5年租赁期行为,显示了其主观恶意程度之深恶。王超、陈小虎以隐瞒真相签订合同而实施的诈骗行为,致使申请人遭受了其所不能承受的经济损失。而王超、陈小虎的行为因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所以,应当依法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三、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于王超、陈小虎诈骗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背离法律规定,而且在无形上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纵扬作用
王超、陈小虎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已是普遍常见,如果,对该行为不依法进行应有的惩处,则不仅.会加剧犯罪猖獗程度,而且会更进——步恶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和谐。因此,贵局对于本案不予立案的决定显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纵扬了犯罪行为。
复议请求
请求对《银公直刑不立字(2013)第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
以撤销。对2012、10.08银川市兴庆区兴华街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局提交了《沈小红控告王超、
陈小虎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贵局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了银公刑不立字[2013]第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于2013年6月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通知,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局能够予以立案。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之所以与王超签订“喜洋洋”餐厅《转让协议》,
与陈小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完全是基于王超、陈小虎恶意隐瞒643#营业房已经被法院变卖事实真相所致
2012年9月21日,申请人在宁夏《城市快讯》上看到王超登载于“新华东街名店(喜洋洋餐厅)转让”消息后,便按照王超所留的电话号码,与其取得联系。此后,王超与陈小虎便一唱一和骗得申请人与王超签订了喜洋洋餐厅《转让协议》,与陈小虎签订了643#营业房租赁协议。申请人在向王超支付40万转让费、向陈小虎支付10万元房屋租赁费后。于2012年10月8日才获悉,陈小虎名下的新华东街丽水家园643#营业房由于于2010年4月9日向永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和分社做贷款抵押,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早已被永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和分社起诉到永宁县人民法院。至2012年5月份,判决强制执行已经进入到三次流拍后变卖阶段。而在此前,永宁县法院已经明确告知王超:该房屋不能再转租;明确告知陈小虎:该房屋不能再行租赁。原因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使陈小虎早就对于新华东街丽水家园643#营业房不再拥有处分权、王超对于其经营的餐厅的经营场所不拥有转租权。因此,申请人与王超、陈小虎的签订合同,完全是机由于王超、陈小虎对于上述事实的刻意隐瞒。而王超、陈小虎之所以隐瞒事实真相,目的就是为了骗取申请人向其支付所谓的“转让费”、“租赁费”。
二、王超 、陈小虎隐瞒真相骗取申请人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超、陈小虎对于新华东街丽水家园643#营业房被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进入到变卖阶段时,陈小虎在事实上对该房屋已经丧失所有权的后果是非常明知的,正因为明知,王超、陈小虎才会合谋以“转让”喜洋洋餐厅的方式,骗取申请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本不属于其的“转让费”及“租赁费”目的。特别是陈小虎,为了使诈骗行为不落痕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还刻意约定5年租赁期行为,显示了其主观恶意程度之深恶。王超、陈小虎以隐瞒真相签订合同而实施的诈骗行为,致使申请人遭受了其所不能承受的经济损失。而王超、陈小虎的行为因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所以,应当依法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三、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于王超、陈小虎诈骗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背离法律规定,而且在无形上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纵扬作用
王超、陈小虎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已是普遍常见,如果,对该行为不依法进行应有的惩处,则不仅.会加剧犯罪猖獗程度,而且会更进——步恶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和谐。因此,贵局对于本案不予立案的决定显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纵扬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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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天津-武清区]
- 王学福律师
- 1355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03 14:49
写的很好。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03 22:58
建议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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