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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问题

重庆-渝北 07-03 20:26  悬赏 0  发布者:路人甲劳资咨……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重庆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资是基本工资+业绩工资+浮动工资构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只以基本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天为日工资,再乘2作为加班工资支付。我可以起诉公司苛扣加班工资违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吗?官司能否百分之百打赢,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请帮忙解惑。(公司的工会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工会主席是高干,委员都是些中干或者班组长,没有一个人是普通员工,他们都是帮公司说话的。)
问题补充:
我想知道的是我可否直接起诉公司违法,打赢这个官司?获得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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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3 21:2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部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和劳动者来电来函询问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等问题。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追问:

我想知道的是我可否直接起诉公司违法,打赢这个官司?获得怎样的赔偿?

回答:

看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追问:

如果有约定,我还会提这种问题吗?

回答:

如劳动合同未约定,集体合同未约定,则用人单位违法,应以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但工作曰加班是加发0.5倍,周六和周日加班是加发1倍,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加发2倍。不能直接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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