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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补偿问题

江苏-南京 08-12 17:04  悬赏 20  发布者:vTL9563 回答:(1)
本人合同于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人事部于09年12月25日发函给本人要求续签,但新合同将原合同中的职务“技术支持经理”更改为“采购工程师”,且未与本人协商,本人回函不同意签订更改后的合同,结果到现在新合同一直未签,现本人要求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如可以,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盼望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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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2 17:23
如果单位只是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其他违法佣工情形,那你自己提出离职,只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合同后第2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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