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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21年的工厂厨工仍是“非全日制用工”?

广东-广州 07-07 09:52  悬赏 20  发布者:328073……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妈妈1992年5月1日入职某工厂任“厨工”一职,至今仍然在职,1992年5月至2008年3月工厂均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2008年4月起工资打入银行存折,但历年的工资都未达到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噪音大,节假日照常上班,几乎没有法定休息时间,她耳朵早已出现严重听力障碍。尽管已经连续工作21年,并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其为“非全日制用工”为由推托,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请问可否申请:
1自1992年5月用工之日至今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足未达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3补办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
4申请工伤。

现有证据:
1 1992年的入职工作证;
2 2008年之后发放工资的存折;
3 1995年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4 工作照
问题补充:
我妈妈是1957年出生的,到2007年已经50岁,厂长说她已到退休年龄,2007年后的用工属于“返聘”形式,不可能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
1像她这种进厂打工的农民妇女法定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岁?
2没有办理退休的人员是否属于“返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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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7 10:20
1、应当发函主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单位拒绝的,主张不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1992年起的二倍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2、可以请求补足工资差额。
3、补办社会保险要当地社保部门配合,请先咨询社保部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可以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职业病鉴定,鉴定属职业病的,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追问:

“自1992年起的二倍工资依法不予支持”的依据是?

回答: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起才实施。

回复时间: 2013-07-07 11:05
1、你这种情况以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对裁决的胜诉与否是非常关键的。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可以要求支付失业保险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7-07 11:26
可以补足未达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申请职业病认定
回复时间: 2013-07-07 16:23
是50岁
可以先确定劳动关系,然后要求保险待遇赔偿和补缴全部社会保险
回复时间: 2013-07-07 16:48
要求支付差额工资及补交社保
回复时间: 2013-07-08 14:43
要求支付差额工资及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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