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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样认为对吗?

陕西-西安 08-15 11:40  悬赏 30  发布者:红升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我是西安市农村村民。邻居与我为宅基界坢发生纠纷,2009年10月街道办事处依宅基批复作出了两家宅基纠纷处理决定。对方不服,先后经区政府行政复议、一审法院行政判决均维持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本应息诉服判,可他无理也要抢三分。又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现场勘查,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到了判决期,法官却说:“农村街道办事处没有资格对个人与个人宅基纠纷处理权。”理由是土地法十六条只写由乡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并没有写由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处理。
       我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是由原人民公社→乡政府→镇政府体改而来,始终承担着村民之间宅基纠纷调解及处理工作。周边及长安区、临潼区等涉农街道办事处至今还承担这项工作。
       请问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处理宅基纠纷?像我这样的老百姓该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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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5 12:54
1、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街道办事处没有处理权限;
2、建议你们先向乡级政府申请确权,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3、法院这样处理并没有剥夺你们法律救济的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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