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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年休假规定冲突的解决办法

 07-15 22:51  悬赏 0  发布者:peilei……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4)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别是人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理解,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无论是否在同一个单位均享受年休假待遇。
可是《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又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两者冲突,以哪个为准呢?

《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又接着说:“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这里的“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又如何理解?
我的情况是:2012年7月之前一直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月起来深圳工作。同年年底,公司成立了一个深圳分公司。总公司要求与我解除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随后我与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章是分公司的章,但是法人代表签名还是原来总公司的董事长。这种情况符合“非本人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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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6日 10时13分
你这个是公司理解错了,和分公司签订合同,其实最终的责任主体还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根据总公司授权才能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5 22:55
符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6 08:29
1,这种情况符合非本人原因。
回复时间: 2013-07-16 09:15
这种情况符合“非本人原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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