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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07-21 02:02  悬赏 0  发布者:卢佛令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2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135万,2013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卖家在收取117万房款后违约不肯交付房屋及收取18万房款房款。房屋已在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权利价值135万,卖家除了开具117万收取房款收据外,开具了1张109500元的用于提前还贷的收款收据。请问:我已向法院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我需要提出财产保全吗? 这是合同诉讼,抵押权诉讼,还是借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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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21 09:46
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如果房子现在没有被查封抵押的话,可以考虑做财产保全。
回复时间: 2013-07-21 10:29
合同纠纷,最好提出保全,以确保胜诉后执行成功。
回复时间: 2013-07-21 10:35
你好,这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房子现在没有被查封抵押的话,可以考虑做财产保全。
回复时间: 2013-07-21 15:37
不需要因为房屋已经抵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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