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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山东-青岛 07-31 15:10  悬赏 0  发布者:jsj950……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09年11月份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我离职后仍旧有承担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责任,若违约,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责任以及经济损失赔偿。
我在原单位工作到2011年9月份离职。工作近两年,期间原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社会、养老保险,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培训。
2012年3月,我与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生产与原公司一种产品同类相似的产品。原公司认为我与我的公司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并以此为由于2012年9月将我和我的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结案。被告于2012年2月份实际支付。
2013年3月份,原公司又向当地仲裁委提出申请,申请我应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3年5月2日,仲裁委裁定认为此案属于商业秘密纠纷行为,不属于仲裁范围予以撤案。
2013年5月10日,原公司以违约金劳动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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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31 15:34
单位未支付竞业禁止金的,你可以不去理会保密协议。
回复时间: 2013-07-31 16:01
你好,具体咨询内容?
追问:

情况说明
 我于2009年11月份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我离职后仍旧有承担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责任,若违约,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责任以及经济损失赔偿。
 我在原单位工作到2011年9月份离职。工作近两年,期间原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社会、养老保险,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培训。离职后未与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 2012年3月,我与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生产与原公司一种产品同类相似的产品。原公司认为我与我的公司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并以此为由于2012年9月将我和我的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结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停止侵权后不再以本案为由,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于2013年2月份实际支付。
 2013年3月份,原公司又向当地仲裁委提出申请,认为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开庭前双方自愿调解书中,我已经承认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以此并根据保密协议向法院申请要求我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3年5月2日,仲裁委裁定认为此案属于商业秘密纠纷行为,不属于仲裁范围予以撤案。
 2013年5月10日,原公司以违约金劳动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我的问题是:
1. 原公司与我签订保密协议规定违约金的情况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22、23、25条有关企业对违约金的规定?
2. 上款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制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3. 原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保险,他是否有权向我来主张违约金?
4. 之前在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就能据此就能证明原告已经拥有拥有商业秘密,且被告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
5. 本案的劳动纠纷违约金是否与之前的商业秘密案件可以归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
6. 劳动纠纷违约金在法院的起诉是否已经过了时效?
7. 之上答复的法律依据条款是那些?

回复时间: 2013-07-31 16:26
如果对方公司以违约金劳动纠纷为由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应予驳回。
回复时间: 2013-07-31 16:53
仲裁也已经超过时效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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