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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员工工资问题
北京-海淀区 08-01 16:10 悬赏 5 发布者:轻雪飘舞 给我留言 回答:(3) 员工孕产,应该休完产假应该9月25日上班,但是合同4月25日就到期了,合同按理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但是由于公司的过失,没有给她及时上生育险,致使现在生育险时限不够,只能一直缴费到明年8月份才能给她报生育津贴。请问她产假期间该怎么给她?生产当月工资是4000元,去年平均工资是3250,去年生育津贴是2803.以上三个数字公司按照哪个给啊???而且公司给完了她就不来上班了,生育险断了,明年公司也申请不出来她的生育津贴,那产假这几个月钱公司就只能白白损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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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2083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1 16:19
你好,首先如果公司为你缴纳了社保,那么你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保险的话,工资由公司照发,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你的工资的,有公司补齐。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是晚育的话可以增加一个月,就是所谓的晚育津贴,计算办法是按照你在单位的上一年缴费的平均基数X3(3个月产假),如果是晚育的话,就是X4(晚育多一个月产假),缴费基数就是你上一年工资总额(未扣五险一金及个税的工资)的平均数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1 16:28
首先你方存在过错
追问:
我知道存在过错,问题是现在怎么办呢?~~
回答:
建议协商解决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1 23:17
产假的工资计算和其他劳动方面的问题 适用的都不是合同法,而是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以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以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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