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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撤柜  拒不补偿  还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强制解除合同

江苏-常州 08-06 20:46  悬赏 0  发布者:云开见明月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在商场上班  单位是深圳的  在常州一商场设的柜台 我是4月17日上的班  签的三年合同   试用期为三个月  交五险   因单位经营不善 并与商场没协调好   在7月17日当天   从商场突然撤柜 在7月17日当天我上早班下了班后   在与其商量补偿事宜时   以我还在试用期为由    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名义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说一个星期内给以答复       一个星期中  单位并没有给以任何答复    在我一再的联系中    以7月发一整月工资来补偿   我不认可   现需劳动仲裁   请问   我在劳动仲裁时该提到劳动法的哪些条来维护自身权益       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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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8 09:25
你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8-08 11:40
双倍经济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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